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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6-11-11 | 點閱數: 694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1月7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75971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略以,各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惟各用人機關、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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