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財產申報義務人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構辦理。
二、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遇機關(學校)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因攸關申報義務人之權益甚鉅,應視其職務類型(詳參附件1),填妥申報人職務異動名冊(附件2),即時通報本府政風處(受理申報機構),俾利受理申報機構辦理後續通知作業,合先敘明。
三、 為周延旨揭人員職務異動之通報作業,貴機關(學校)若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發生職務異動情形,為避免於職務異動時因資料遺漏或通報延遲,致生逾期申報情事,請掌握上開身分別申報人職務異動情形(詳參附件3),相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 職務異動情形包括因就(到)職、卸(離)職、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死亡、停職、休職等而具備或喪失申報身分者。
(二) 為節能減紙,提升作業效率,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即填寫「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cs.hl.gov.tw/)/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書表檔案區下載),加密後以電子郵件逕傳至本府政風處受理財產申報作業承辦人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俾利維護後端系統,通知申報義務人依限辦理財產申報。
(三) 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倘有無法依規定如期(就到職申報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定期申報應於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者應於喪失身分起2個月內)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例如因案停職、休職、因病請假或育嬰留停等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權)者,請比照「停職」方式,將其事實發生原因及時間函報本府政風處,復職時亦同(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