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2月2日公保字第1131060043號函辦理。 二、 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建請機關學校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踐行陳述意見程序,提供公務人員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預留其適當之準備期間,以強化公務人員之程序保障,亦有助於釐清事實或法律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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