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3點第3款第6目:原規定僅納入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為補助對象,考量各機關學校以契約進用人員類別不同,爰修正補助對象為契約進用之按月計酬人員(含代理人員),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另增列同一年度健康檢查補助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二) 修正第3點第3款第7目:因應行政院113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320000341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將「臨時人員」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配合修正本點規定。
二、 本案增列補助對象所需經費請逕洽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辦理。
三、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修正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