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管局)113年6月13日台管業二字第113180122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 查銓敘部民國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及教育部同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略以,遞延繳付人員於遞延3年期滿時,若採按月繳付,已回職復薪者,應按現職人員繳付方式,按月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延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並彙繳基管局;尚未回職復薪且繼續留職停薪者,則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該局。若遞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由核准其留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基管局配合前開規定已於112年1月6日以台管業二字第1121696216A號通函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轉知所屬依案附「新增育嬰全額自繳作業功能說明」(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fund.gov.tw之最新消息下載)辦理。
四、 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尚未繳清即轉調機關者,自113年4月起已陸續有人員開始繳費,茲因基管局繳納作業系統旨揭資料尚無法由核准留職停薪機關連動至新調任機關(按將納入新系統開發需求),為利各機關順利執行本項業務,爰再說明相關系統報繳操作流程如下:
(一) 單機版
1、 原機關(原核准留職停薪之機關):請於退撫基金繳 納系統/資料登錄/育嬰全額自繳(新案),辦理調 任退出結案。
2、 新調任機關:請於退撫基金繳納系統/資料登錄/育 嬰全額自繳(新案),就調任人員尚未繳清育嬰留職 停薪之起迄期間辦理加入,俾遞延繳付人員於遞延3年期滿時,由系統計算按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
(二) 憑證應用版
1、 原機關(原核准留職停薪之機關):請於退撫基金繳 納系統憑證版/輸入經歷/育嬰全額自繳,辦理調任 退出結案。
2、 新調任機關:請於退撫基金繳納系統憑證版/輸入經 歷/育嬰全額自繳,就調任人員尚未繳清育嬰留職停 薪之起迄期間辦理加入,俾遞延繳付人員於遞延3年期滿時,由系統計算按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
五、 基管局茲因近期接獲新調任機關承辦人員反應,因無法得知新調任人員有無於前核准留職停薪機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擇遞 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恐致生漏繳情事。爰各機關如有自110年4月1日(含)以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遞延3 年繳費,且未繳清前即調任他機關人員,請依上開規定,協助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務(教育)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通知新調任之機關,俾新調任機關接續辦理新案加入及扣收退撫基金,確保當事人退撫權益。
六、 檢附基管局服務人員電話一覽表及「育嬰全額自繳調任作業功能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