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5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7572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二、 經檢討並彙整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年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下:
(一) 原人事局86年2月21日86局力字第04184號書函等9則釋例(詳如附件1「『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與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 另仍可繼續適用之釋例,經整理如附件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