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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