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有關我國中小學校辦理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1年以下之短期研習應遵循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3日113年12月3日函辦理。 二、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爰請各校視需求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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