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
(二) | 第3點第1項第2款減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8款情事。另新增第3項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應迴避進用之情事。 |
(三) | 修正第6點第3項附件為附表一,並新增附表二約用人員僱用名冊格式。 |
(四) | 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法規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法規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第9點用語。 |
(五) | 刪除第10點。 |
二、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