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3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辦理。 二、 學校倘另聘社團教師,屬性平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及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學校應落實旨揭規定辦理查詢,避免進用或運用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不適任行為者。
進階搜尋
114學年度課程計畫
114學年度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
114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
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教育部詐騙防制中心
教育部學生事務資訊網
教育部學生生涯輔導網
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教育部因材網
均一教育平台
學習吧
pagamo
Cool English
花蓮縣字音字形網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花蓮縣午餐網站
花蓮縣親師生平台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
花蓮縣校務系統網
學生申訴再申訴專區
花蓮縣國教輔導團暨教師專業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