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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4-12-16 | 點閱數: 14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3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辦理。
二、    學校倘另聘社團教師,屬性平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及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學校應落實旨揭規定辦理查詢,避免進用或運用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不適任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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