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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辦理。 二、 本遷調意願調查表將於旨述期間刊登本府人事處首頁-請調作業(http://www1.hl.gov.tw/ousv/move_inquire/ )項下,各機關學校同仁如有遷調意願,請自行上網線上填報,並列印該表加蓋私章後,於114年1月6日(星期一)前逕寄(不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府人事處人力任免科彙辦,逾期不受理。 三、 另依本作業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經申請並奉准後自請銷調者,自銷調日起1年內不得再提出遷調申請。」併予敘明。 四、 檢附本作業原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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