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1月15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420048號函辦理。
二、 若於造林地周邊道路進行樹木修剪及除草等相關作業時,請勿隨意堆置及燃燒雜草、枯枝等廢棄物,以免造成火勢延燒至造林地。
三、 另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製作之「炎火之鏡」短片及設計防火海報(不生火好森活,謹慎用火守護森林)放置於網路雲端空間(https://reurl.cc/96x78X),另前揭防火海報圖檔使用,請註明「林業保育署授權使用」字樣,並勿超過授權範圍之利用,亦不得私自有償或無償轉賣、借予、複 製、出租、網路傳輸予第三者,並請遵守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授權使用時間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