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216A號函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1)辦理。
二、 凡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被推薦教師資格,年資計算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以下資料:
(一) 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
(二) 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
(三) 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
(四) 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
(五) 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 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六) 服務證明(加註成績優良及服務期間及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處分)。
(七) 代理教師年資併計者,請同時附上各該階段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及優良證明。
四、 請各校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從嚴審核, 前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者係最近十年考核獲評鑑結果均核定 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處分。
五、 請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冊、 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一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並 電傳「推薦名冊」至te3921@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 國小114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六、 推薦表請以A3紙張電腦繕打(不符合者退件),並請逐級核章。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附初審會議紀錄。
七、 有關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除須寄送說明五資 料外,另請電傳114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簡 介及教師「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JPG 格式、3MB~ 5MB、直式1張)至te3921@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國 小114年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並檢送紙本資料各1份報 府彙辦。
八、 簡介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 、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至教育部網站。
九、 本案如未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 項表格同時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115811),倘所送格 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