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114年2月17日SP1140000372號奉核簽辦理。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另查所稱「一定金額以下」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於107年12月10日公告並自同年月13日生效,指每筆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同一年度同一補助或交易廠商合計不逾10萬元,合先敘明。
三、 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爰機關辦理15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以逕洽廠商方式辦理時,若交易對象具有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者,恐有牴觸本法第14條規範之虞。
四、 鑑於上開規定,為強化小額採購作業預警機制,本府政風處爰研議訂定「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附件1),供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於辦理相關採購案件時有所依循;又考量實務作業,確保小額採購交易安全,請機關承辦採購案之業務單位若以非公開方式辦理逾一定金額之小額採購案件,於交易成立前,提供交易對象「防範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告知書」(附件2)填寫,使其瞭解自身權益資訊,避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五、 本府政風處業將可編輯表單電子檔,置於本府政風處網頁/陽光法案專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表單下載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六、 有關本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乙案,本府113年11月8日府政行字第1130216507號函諒達(附件3),請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落實執行補助或交易行為身分揭露義務。
七、 為使本府政風處設計之利衝法相關表件能有效運用,達到機先預警目的,114年度本府政風處將藉由相關會議或教育訓練等時機,實地輔導、協助轄內未置政風機構之所屬機關(學校)、公所內辦理補助及採購業務承辦人員,提升其本法專業知能(含機關網站身分揭露專區管理及執行情形等),並提供本法宣導手冊、指引等資料,延續加值宣導效益,避免因誤解法令致生觸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