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簡稱國教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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