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20日部法三字第1145795512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2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122231號函辦理。
二、 請各機關應即針對現職公務人員(含繼續僱用之雇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加強宣導及填送具結書。另約用人員部分,請依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21日陸法字第1140400171號函說明三辦理。
三、 上開各類人員請各機關於2 週內依銓敘部提供之具結書格式填具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陸委會114年2月11日、同年月21日函辦理。
四、 檢送大陸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文及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