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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5-03-05 | 點閱數: 40

說明:    
一、    依據監察院114年2月25日院台申壹字第1141830436號函,及法務部114年2月27日法廉字第11400316650號函辦理。
二、    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及就到職申報已能藉由申報人同意授權,透過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金融機構等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應申報財產資料,每年查調次數為8批次,分別提供每年度查調基準日「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申報,先予敘明。
三、    惟按監察院114年2月25日來函表示因114年度相關業務預算遭刪減96%,其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因預算不足,故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之服務,於114年3月1日起開始停止服務。
四、    因法務部與監察院係共用前開查核平台,爰法務部亦將自「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此批次起,暫停提供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予受監察院及法務部管轄之申報人,請本府各處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轉知所屬申報人應自行查詢各項財產後據實辦理本年度法定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則因係由法務部負責維運,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仍可使用該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 pdps.nat.gov.tw)辦理申報。
五、    另已完成「基準日114年2月1日」批次授權作業之申報人,仍得自「114年3月8日至114年5月1日」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4年2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辦理申報作業(相關文號: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2月16日廉財字第11305005530號函),本府政風處亦將另函通知適用申報人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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