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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5-03-24 | 點閱數: 54

說明:    
一、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9條規定略以,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應檢齊有關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1日至前3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二、    登記114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114年5月1日起至5月29日止受理案件紙本報送,注意事項如下:
(一)    於113年5月10日前業已線上填報114年退休預算,且於上開時間辦理退休者,請依說明三、四辦理。
(二)    已登記退休預算而擬變更退休日期者,或未登記114年退休預算而擬申請退休者,請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或內部簽核公文),於114年5月15日前報府,經本府同意後,始能提報退休案。
(三)    已登記退休預算,擬放棄於114年辦理退休者,請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或內部簽核公文),於114年5月29日前報府核備。
三、    報送退休案所需表格文件、填寫方式、注意事項及填報系統操作手冊等資訊,請參閱本府人事處/下載專區/退撫福利科/退休撫卹_教育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應備表件。
四、    請務必先提供電子掃描檔進行預審(自即日起受理),待確認無誤後再於114年5月1日起至5月29日止逕送紙本至本府人事處承辦人(請勿直接送本府總收文掛文號,如因此導致案件受限於公文時效,且有錯誤或需補件時,本府僅得以退件方式處理),並同時於「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完成線上報送。
五、    申請退休人員如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請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辦理,勿逕予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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