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為配合行政院調增114年度軍公教待遇,衛生福利部調升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 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43.9元調整為148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140.3元調整為144.4元,爰修正旨揭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東台加給納入薪點折合率)。 二、 有關中央補助款進用之社會工作人員,請依各該補助計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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