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查旨揭要點係依據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訂定,茲因該要點業於114年3月6日經本府以府行庶字第1140039641B號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內已無設置申訴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旨揭要點已無依據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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