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005號函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十規定辦理。 二、 前於114年3月31日以府教學字第1140060495號函(諒達)發送旨揭問答集,該署嗣經彙整各方意見後予以滾動修正。 三、 倘各校久任獎金人數及經費調查表欲修正,請於114年8月24日前將核章調查上傳至線上填報(填報編號:7845),逾期視為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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