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欄

活動 學務組長 - 學務 | 2025-09-11 | 點閱數: 1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新青少年基金會114年9月4日(台基)字第 1140000164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受理報名至114年10月31日止,獎項分為「個人服 務」、「社團服務」2項類別,相關報名...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5-08-26 | 點閱數: 30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8月19日部管二字第11458641811號辦理(併附原函)。
二、    為激勵現職公務人員,並收即時獎勵之效,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獎勵金要點,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爰銓敘部以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請各機關(構)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標準發給獎勵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
三、    又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原獎勵金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請求權時效規定,勳獎章獎勵金之發給,係以「依法退休或撫卹」且「領有勳獎章」為要件,構成要件成就時,由最後服務機關依當時規定之標準發給獎勵金,當事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亦得隨時向該機關提出申請。是以,11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已領有勳獎章者,以其事實關係已於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前終結,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前之獎勵金標準核給獎勵金;惟如其領有之勳獎章係114年1月1日以後始獲頒,以其構成要件係於114年1月1日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後成就,則得以其獲頒勳獎章時之獎勵金標準核給。
四、    據上,114年1月1日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其領有勳獎章獎勵金核給標準,應以其請求權可行使時之法令規定標準核發獎勵金。銓敘部114年4月28日部管二字第1145819466號書函、114年5月5日部管二字第1145817299號書函及114年5月9日部管二字第1145824344號書函,與前開規定意旨未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    另有關獎勵金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對象,依當時之修正意旨,係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前開銓敘部部114年2月7日函內說明三亦有述及,為避免各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有所誤解,爰予重申。

:::

搜索

學校簡介

網站風格


(共 1 個樣板佈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