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8月29日總處綜字第11410017232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
二、 為精進公務職場性別友善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年度業擇定「是否依法訂定申訴管道/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等18項法定性別友善事項,請配合並確實辦理。
三、 查旨揭一覽表編號18法令依據係依原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5條、第9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茲以安衛辦法業於本年7月1日修正生效(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各項必要保護措施之保障年限,由1年延長為2年,請依修正後規定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