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保訓會114年9月24日公保字第1140015596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二、 依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復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19條之1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課予相關裁罰。茲為利各機關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要點。
三、 檢送「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