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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5-09-26 | 點閱數: 117

說明:    
一、    查本辦法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 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 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 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 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 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 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 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 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二、    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 「15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前經原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及 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說明略以:
(一)    有關「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 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 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 (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    「15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 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 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 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 日常作息。
三、    本次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本縣光復鄉重大災損,考量受災區多有高齡獨居者,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務員工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本辦法第13條規定所定情事,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停止上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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