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85902A號函辦理。
二、 依陸委會函涉及教育人員部分,摘述如下:
(一) 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請各機關就業管用人依據(法規、契約等)有需檢討修正處,儘速完成,俾利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後續由陸委會提供相關宣導資料提供各用人機關(學校)使用。
(二) 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
1、 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處置建議如旨揭查核人員範圍表,其中教育類別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21類「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且未辦理銓敘審定之編制內舊制職員)。
2、 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施行後,以每半年為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並回歸各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三) 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人員,並造冊列管(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應於115年1月1日前將改善情形函報各主管機關(例如各直轄市立、縣市立公立學校函報地方政府,其他公立學校函報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並請各主管機關研提具體措施,督考各用人機關(學校)儘速完成查核;上開報送之列管情形,請各用人機關(學校)於115年1月1日起,融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辦理。各用人機關(學校)政風單位於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應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並由廉政署統籌督導。
三、 有關依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部分,請依函附「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辦理,如有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相關聯絡窗口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