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3號函辦理。 二、 依旨揭給假辦法第9條規定,本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 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 ,餘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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