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1月10日公輔字第1141160234號函辦理。
二、 保訓會為增進各機關(構)人事人員對保障法制與實務之瞭解,正確辦理保障業務,提升保障事件品質,每年均彙整分析保障事件撤銷案例,並就行政法院撤銷判決加以研析,提供各機關(構)參考。茲彙整近期撤銷考績事件之法律見解如下:
(一) 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爰召開考績委員會會議審議考績案時,應將考績表、考績清冊、平時考核等資料(平時考核之依據),交出席考績委員互相審閱、核議,若僅提供考績清冊,未將相關資料放置於會議室供委員隨時參閱,即有程序瑕疵(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1月2日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114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
(二) 考績評定所據之基礎事實,若發生變動,如懲處處分經法院判決或本會決定撤銷,則辦理年終考績時,即應依據正確之基礎事實(懲處情形)重新辦理考績(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6月12日113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
(三) 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表如持續註記非屬當年度之違失,使同一事實在不同考績年度一再予以重複評價,自有判斷瑕疵(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
(四) 主管人員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就考績表項目評擬甲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改為乙等,首長覆核維持乙等,惟均未敘明改列乙等之具體理由,考核基礎事實有欠明確,且該考績初核及覆核調降等次未具判斷理由,顯有恣意判斷之違法情事;又辦理考績時將受考人歷年考績考列情形納入綜合考量,亦有裁量不當之瑕疵(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7月10日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
三、 另保訓會每年均彙整保障事件撤銷案例解析,以協助人事人員正確辦理保障業務,相關資料已上傳至保訓會「保障業務」-「宣導輔導專區」,請轉知辦理考績作業之人員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