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該署114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58號函辦理。
二、 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三、 次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9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對於學校現職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又如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29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應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四、 「不適任人員資料不定期查詢」與「不適任人員資料定期查詢」功能,業與法務部、勞動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完成介接,學校應每年定期查詢。
五、 鑑於司法訴訟歷時尚非短暫,為縮短教育人員倘涉不法行為經各級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至各級學校、機構知悉或掌握該確定判決之期間,避免具有類此不得聘任情事之教育人員於教育現場等服務,而生違法聘任及侵害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之情事,請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每季(每3個月)至少辦理1次定期查詢,查詢結果並應留存紀錄,以利查考。
六、 貴校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11條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七、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自主檢覈表」供貴校使用,貴校每季應定期辦理各項查詢作業並填寫自主檢覈表,本府將不定期抽查貴校是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查詢作業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