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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復貴校115年5月7日康國人字第1150001574號函。
二、 查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說明三,略以「...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
三、 次查本府113年11月12日府人訓字第1130219763號函,試辦加班餘數併計對象為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各機關學校內員工,且試辦機關以已完成差勤系統資訊化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
四、 考量本縣轄屬學校未使用電子簽到退設備,試辦加班餘數併計不易落實稽核,且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並未停止適用,爰本縣轄屬學校教師加班補休規定仍請依前開函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