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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5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50016099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二、 查行政院102年10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0460號函(諒達)略以,為因應全球氣候暖化日益嚴重,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條等規定,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熱危害防護措施與標準作業程序。
三、 復查安衛辦法第9條及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均已明定各機關對於人員於高溫環境作業時,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如於高溫工作場所設置降溫措施、提供人員防護設備、陰涼之休息場所及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等。
四、 另安衛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各機關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爰當室外溫度已達發生熱危害之虞時(參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各機關應就工作時間、工作方式予以適當調整。
五、 請各機關依上開規定落實公務人員熱危害防護,另為應氣候變遷衝擊影響日益顯著,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已於官方網站建置「抗高溫調適專區」,供各機關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