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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155968007號函辦理。
二、 依民國114年12月28日修正生效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6項及第38條第6項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準此,退休公務人員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及每月退休(職)所得,應依上述修正規定辦理。
三、 本府前業以115年1月5日府人福字第1150003075號函轉知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略以,銓敘部須俟另行開發及調整資訊系統後,始得依修正後規定,重新計算退休人員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每月退休所得,爰請各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標準核計,俟銓敘部完成重審作業,再依規定辦理。銓敘部依退撫法修正後規定規劃重審作業流程,並依序辦理重審系統開發及調整、重審人員名單確認、進行退休人員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與每月退休(職)所得重審作業,以及製作重審處分及附表,均業依規劃時程辦理完竣。
四、 銓敘部目前已依法完成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重審作業,茲為避免各發放機關後續作業方式及期程不一,爰請各發放機關務必依下列期程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一) 重審名冊下載:
1、 本次辦理重審者,為115年3月27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件,業已全數完成重審,結果區分如下:
(1) 每月退休所得重新計算者(以下稱已審人員),已製作重審處分及附表,請各發機關協助轉發退休人員。
(2) 每月退休所得無須重新計算者(以下稱不審人員),本次修法後,亦仍維持,無須重算退休所得;少部分為已亡故者及非銓敘部審定之案件誤列者,均無須發給重審處分及附表。
(3) 每月退休所得須另案採個案重審者(以下稱另案辦理人員),主要是114年12月28日法修正生效後新退休者,因退休所得上限金額之提高,致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從無到有或有增加者,因涉及其優惠存款權利是否拋棄之意願確定(拋棄者,公保養老給付始得適用最高給付至42個月規定),故須待確定其意願後,另個案重審。此外,亦有少數特殊情形案件,如二次退休及退休基礎資料有誤待確認等情形,亦需個案確認後另案辦理。上述人員均暫不發給重審處分及附表,之後將儘速另案逐案審定。
2、 為便利各發放機關核對重審人員名單,已按前開已審定人員、不審人員及另案辦理人員區分名冊,請各發放機關於115年6月9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https://iocs.mocs.gov.tw )之「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項下下載名冊核對,俾明確應轉交重審處分及附表之人員範圍,以及確認維持按原金額支領之人員,以利後續正確辦理發放作業。上述名單如有疏漏,請洽銓敘部退撫司處理。
3、 另外,考量重審作業期程,本次重審作業範圍為115年3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同年3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將另案儘速辦理重審事宜,俟完成後再另行通知後續相關事宜。
(二) 重審處分轉交及送達:
1、 請各發放機關於115年6月9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項下,下載前開已審人員之重審處分(個人處分函及附表),並以彩色列印紙本轉發退休人員。
2、 為免重審處分轉交退休人員之時程不一,各發放機關轉交重審處分至遲應於115年6月20日以前郵寄送出,並於同年月30日以前完成處分送達;若於30日以後始收受之個案處分,得於收文日次一工作日完成寄送,並切實送達退休人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同一發放機關所屬退休人員,請同時轉發。又處分送達及無法及時送達之規範,請務必切實依行政程序法,以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之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https://www.moj.gov.tw/2204/2771/2773/75820/ )規定辦理。
3、 另考量本次所作處分對退休人員權益影響重大,爰請轉發之機關先採「雙掛號方式」,寄送退休人員;如經寄送而有無法送達退休人員情形者,則再次以雙掛號方式寄送並製作銓敘部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1);送達完成之送達證書由轉發機關妥慎保管,無須逐案送回銓敘部,以簡化程序。
4、 前開重審處分及附表,事關當事人權益,務請機關人事單位協助核對,倘有誤列或漏列或錯誤情事,請即檢附相關資料送部補辦或註銷或更正。另銓敘部製發之重審處分附表,亦請各發放機關自行複印1份保管,作為退休(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月退休(職)金發放之依據。
(三) 退休金發放:
1、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按月發放。
2、 114年12月28日至115年7月31日應補發之差額,請至遲於115年8月1日完成補發。
3、 退休金及應補發差額,依退撫法第68條規定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計給之退休金,分別由中央及地方法定支給機關之預算及退撫基金支給。
4、 重審後每月退休所得金額將匯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各發放機關可按該平臺所產製清冊之金額發給。另實發金額,依退撫法第67條規定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及113年1月1日施行之調整方案,依退休人員所適用之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
5、 部分已審人員因重審後,得依審定金額恢復月補償金者,其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 已依退撫法第34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領取一次補償金餘額,如因本次重審每月退休所得後,得按審定金額恢復支領月補償金者,應繳還已領一次補償金餘額並由發放機關覈實收回。
(2) 請轉知是類退休人員,於收受重審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支領重行審定月補償金選擇書(如附件2),由服務機關轉送銓敘部。如選擇不恢復支領者,原領一次補償金餘額無須繳回,銓敘部將據以變更本函附表;選擇恢復支領者或逾期未繳回選擇書者,均依審定結果辦理並應繳還原領一次補償金餘額。
(3) 前述得依審定金額恢復月補償金人員清冊,併同處分提供各發放機關下載檢視;如未見月補償金人員清冊之機關,即表示機關內無是類人員。
(4) 請發放機關於轉交是類人員之重審處分時,併同轉交支領重行審定月補償金選擇書(已隨個人處分檢附),同時詳為說明選擇領取或不領取月補償金之權益差異,請當事人於限期內繳回選擇書。
(四) 前述另案辦理人員中,於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變動者須配合辦理事項:
1、 前述另案辦理人員中,於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變動者,為確認其優惠存款是否拋棄之意願,銓敘部前已逐案請各服務機關轉交「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權利選擇書」(如附件3),請當事人選擇。
2、 請服務機關向當事人詳為說明選擇拋棄或不拋棄優惠存款權利之權益差異並請其於1個月內填復選擇書,銓敘部將據其選擇,逐案辦理其重審作業並製發重審處分及附表。又當事人原領公保養老給付已超過36個月而仍選擇辦理優惠存款並經銓敘部審定者,後續將由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據以辦理超出36個月部分之公保養老給付追繳事宜。
3、 如逾期未回傳選擇書者,處理方式如下:
(1) 如於原退休審定時,即得辦理優惠存款但已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將視為維持原審定拋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擇,本次重審即予審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2) 如於原退休審定時並無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而於本次重審後,符合退撫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而得辦理優惠存款者,其中已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如超過36個月者,於本次重審仍審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如未超過36個月者,則本次重審將依法審定其得辦理優惠存款。
(五) 其他事項:
1、 本府前以115年2月13日府人福字第1150033786號函轉知銓敘部115年2月12日部退三字第1155930941號書函,請各機關協助確認重審名冊,並據該名冊辦理重審作業;爰仍請各機關於轉發前再行確認,重審處分中,如有非屬銓敘部應審定退休之公務人員(例如:由各機關自行審定退休者),或未領有定期給與者(例如:支領一次退休金且無辦理優惠存款者)等非屬本案應辦理人員者,請不予轉交,並告知銓敘部退撫司負責該機關之各承辦人。
2、 於114年12月28日以後亡故之退休人員,請協助將其重審處分及附表轉交遺族。
3、 如係依法停止支領每月退休(職)所得之人員,該人員之每月退休(職)所得,應俟停止支領原因消減之日起,再依規定恢復發給。
4、 如有其他疑義,請洽銓敘部退撫司負責各該機關之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