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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7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7613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增列要點)第3點規定,增列需用名額占各該類科(組)原公告需用名額之比例,不得逾1倍。
三、 次查人事總處101年11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10058515號書函送旨揭會議紀錄結論略以:
(一) 各機關於任用計畫查缺截止前即出缺之職務,如未提報任用計畫職缺者,原則未便同意列入增列需用名額;如所提報增列職缺加計任用計畫職缺,已超過近3年各該考試(錄取分發區)之需用平均總數,原則暫緩列入增列名額。
(二) 以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之職缺總數為計算範圍,提列任用計畫職缺數每滿5人,得提列增列職缺2人。
四、 考量前開增列要點就增列需用名額上限已有限制,為符實需及適度彈性鬆綁,旨揭會議結論有關以職務出缺時間、規模及提報任用計畫職缺總數作為增列職缺之基準等審核機制部分,不再援用,逕依增列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