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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辦理。 |
| 二、 | 檢附來函影本、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供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