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6日總處培字第1050060417號書函副本辦理。 |
二、 | 查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有關曾任原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調查第3隊情報處雇2等1級調查士,渠所任雇員年資是否適用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一節,案經國防部105年11月25日國人勤務字第1050019855號函復略以,依62年7月9日發布之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聘任及雇用人員,係指軍事單位編制表內明定聘雇職位之人員。 |
三、 | 經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等國防組織所編列員額,主要包括純文職、軍文併用及純軍職等,其中純文職、軍文併用等員額以「編制表」規範之,須經行政院核定後送考試院備查,而純軍職員額,則由國防部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毋庸經行政院核定。至國防組織為應業務需要進用之國軍聘雇人員,向由國防部自行管理與進用。是以,國軍聘雇人員非屬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其服務年資尚不得併計據以請頒服務獎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