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703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971號通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以下簡稱加班餘數併計)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其試辦對象為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各機關學校內員工,並排除輪班輪休人員。
三、 嗣經考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已就輪班輪休人員訂有工時框架性規範,且據近期統計分析輪班輪休人員過往高工時情形已逐步改善,爰本案試辦規定調整如下:
(一) 輪班輪休人員納入加班餘數併計之試辦對象。
(二) 已完成差勤系統資訊化之各機關(構),由各主管機關審酌輪班輪休人員之業務屬性及排班情形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試辦,及決定參與試辦之期程。另差勤系統尚未資訊化之機關,主管機關宜審慎評估加班餘數併計之成本效益,於完成差勤系統資訊化後,再行評估進行試辦作業。
(三) 輪班輪休人員加班餘數併計規則如下:
1、 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至「時」,並按月結算。
2、 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至不同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之加班餘數是否併計,及併計後以何種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計發加班費部分,均宜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規劃
四、 又為維護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權,各級主管人員應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覈實指派加班,其加班時數上限仍應依服勤辦法及該辦法授權訂定之各該輪班輪休人員服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