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9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18789A號函辦理。
二、 次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擔任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應具備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支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援上,閩南語文教支人員應具備中高級以上語言認證及地方政府辦理之教支人員合格認證證書,先予敘明。
三、 復依前揭辦法第4條規定,各地方政府辦理之閩南語文教支人員認證,其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各地方政府定之。援上,本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合格證書條件,將通過中高級以上語言認證列為報名之必要資格;請各校辦理教支人員甄選時,請檢視應考人相關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及教支人員認證合格證書(36小時)(非研習證明),以利審查本土語文授課資格。
四、 檢附「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