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理。
二、 人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供各機關作為檢視內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參考,諒達。
三、 旨案經人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參照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檢附修正後「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如附件),請各機關本權責併同通盤檢視修正內部相關處理作業流程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