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9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1829號函辦理。
二、 為防制光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環境部於113年1月4日修正訂定「光污染管理指引」,以有效預防人工光源造成民眾干擾,指引重點摘述:
(一) 光曝露建議值:
1、 最大亮度:人工光源,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最大亮度光曝露建議值為1,000cd/m2。除上述區域及時段外,最大亮度光曝露建議值為650cd/m2。
2、 閃爍:針對戶外面光源大型廣告看板(長及寬大約在1.75公尺以上)的閃爍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其閃爍干擾指數(Flicker Nuisance,FN)建議不得小於5。於晚上11時之後,建議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電源。
(二) 防護與改善:分天空輝光或光侵擾、反射光、閃爍、LED看板類、霓虹燈、燈箱式看板、投光燈看板、其他光源,就源頭管理及現有案件改善各有不同的改善建議。
三、 請貴校加強宣導,並適時盤點校內公眾區域相關照明光源之屬性類別(如:開放校內戶外體育設施場域、校門口或圍牆上置廣告看板或跑馬燈等),於夜間時段應注意衍生亮度或閃爍課題,必要時考量採行防護與改善措施,避免對學校周邊居民產生眩光、刺眼或擾鄰等不適感:
(一) 戶外體育場館、戶外體育練習場,可採加裝遮光罩、降低光源強度等方式減少光污染影響。
(二) 廣告物看板,當有陳情案發生時,可經由要求被陳情之光源,於夜間禁止其閃爍或關閉光源以降低閃爍之影響。
(三) LED看板類,全彩LED跑馬燈以直接調整最大亮度或可加裝亮度控制器來進行改善,單色LED跑馬燈一般可以透過改裝亮度控制器來進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