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 點」辦理。
二、國中主任儲訓日期訂於114年3月10日至4月18日止,假國家 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辦理,薦送名額10名。
三、依前揭要點第6點錄取順序規定,第1順位:現為該校當學 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2順位:非現職主任,校 長推薦參加者;第3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 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四、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特 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 參加主任儲訓。
五、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 ■■■■■■■11■3/■11■/2■8 ■■ 第 1 頁,共 2 頁 1130004586 ■■■■■■■ 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 關資料等】,於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 時、下午1時至3時,於本府教育處第2會議室審查,審查後 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六、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A4紙張依 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戳。
七、特別說明,報名表之特殊加分「列入花蓮縣校園性別事件 裝 調查專業人才庫、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及輔導人 55 才庫、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長事件審議 會調查人才庫、教育部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 才庫、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等6項之 教師並實際參與調查」,列入人才庫與實際參與,僅擇一 採計,不重複給分。
八、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由原校 檢具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代墊款之經費結報表 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 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