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3年10月4日府人訓字第1130194250號書函辦理,並復貴會113年8月28日洄瀾師訴字第1130000360號函。
二、 有關教師轉換學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否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793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本府同意本縣代理教師轉換學校且年資未中斷,其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三、 另有關教師尚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得否核發加班費部分,參酌其他縣市作法,教師如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尚無核發加班費。
四、 檢附教育部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