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本府114年10月30日府人任字第1140214457B、1140214426B號函諒達。 二、 為避免離職人員申請服務證明時發生爭議,爰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並自本年度起納入考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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