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 已於本(114)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申報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15)年起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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