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人(一)字第1154201714A號函辦理。 二、 另,校園遇有職場性騷擾案件,請確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維護職場性騷擾被害人之權益並落實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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