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94號函辦理。 二、 旨揭函文說明二前段原列「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查該議處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條文業於108年6月5日修正為第2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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