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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銓二字第11560065051號函辦理。
二、 查各級法院之約用法官助理係屬未列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銓敘部參酌司法院秘書長民國115年9月2日秘台人二字第1150022073號函之意見,認定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約用法官助理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三、 檢附原函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