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
一、 依據考試院(四六)臺試秘二字第○八四二號函釋、銓敘部 74年12月27日(七四)台華典三字第六○三○四號函及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二、 查考試院(四六)臺試秘二字第○八四二號函釋:「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
三、 次查銓敘部74年12月27日(七四)台華典三字第六○三○四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公假定義之第一項: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如係代表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仍以「公差」登記。)」
四、 再查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以下簡稱調補代課規定)第五點:「教師公假、公差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並得視經費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點規定。」
五、 又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六、 綜上,請學校留意如指派貴校教師執行一定任務或代表機關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課務及出差旅費部分請依前開規定辦理,倘校內經費不足支應,請與邀請單位確認相關經費支用事宜,以維護教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