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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6-10-27 | 點閱數: 2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1232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再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茲以公立學校教師薪級之敘定,主管機關得委任教師服務學校辦理,爰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級敘定,得基於主管機關之委任,查證教師之學經歷及證件。
三、    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及教育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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